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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蘭州地質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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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麽項目需要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2020-09-18 10:53:27

    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di二十一條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編製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di15條規定,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的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防治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主要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9號)文件要求,相關技術要求依據《通知》附件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通知》規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分級進行;對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製度;報告應經具有資格的資質災害防治專家進行審查;對評估成果實行備案製度。

    評估成果根據評估級別的不同分別由縣級、市級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並按要求抄報部、省、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1)闡明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的地質環境條件基本特征

    2)分析論證工程建設區和規劃區各種地質災害的危險性,進行現狀評估、預測評估和綜合評估

    (3)提出防治地質災害措施與建議,並作出建設場地適宜性評價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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